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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暂行办法
2020-05-25 14:43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帮助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技能的重要手段。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做好这一环节的工作,对于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搞好学籍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学生课程考核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与成绩评定办法

第一条:学生必须在每学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安排进行选课,选课确认后履行课程登记,经过课程登记后学生方可取得该课程修读资格,修读已登记课程并考核合格后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和学籍档案。学生毕业(或肄业)离校时,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学籍表留存学校。

第二条:课程登记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资格:

1、学生在一学期内,未经批准缺课占该课程教学时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

2、学生不能按时完成本课程的作业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

3、在有实验的课程学习中,学生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

学生旷课情况由任课教师如实记载,并定期报课程所在系备案。

第三条:根据第二条取消课程考试或考查资格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提出名单,经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的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认可。经认定为取消课程考试或考查资格的学生名单由课程所在系负责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学生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必须重修。

第四条:取得课程修读资格的学生,修读完所选课程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分正考、补考和重修考核。理论课程正考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规定时间内的补考。补考不合格和旷考者必须参加重修。

学生重修某课程,必须按规定进行课程重修登记。登记后,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和考核。

补考(缓考除外)课程考核合格后,课程成绩以“60”分记载。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记,但在学校所有选优活动中涉及学业成绩时,该课程成绩均以“60”分计。补考和不及格课程重修,在成绩单上均要标明补考或重修、重修次数等字样并归入学生个人挡案。

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若学生对成绩不满意,可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重修,其重修考核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在学校所有选优活动中涉及学业成绩时,其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统计。

第五条:成绩考核。成绩考核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

1、平时考核的成绩评定,根据测验、习题课、课程讨论、作业、实验、质疑、出勤等情况综合确定。

2、期末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哪种考核形式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进行。

第六条:课程考试一般在学期结束时进行(前十周上完的课程可提前进行)。考试方式可以采用闭卷、开卷、或部分闭卷部分开卷、笔试、口试、大型作业等多种形式。具体方式由课程所属教研室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决定,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一般每生不低于20分钟。考试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由学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分别按60%与40%的比例综合评定,并按百分制记分。

第七条:考试课程以外的其它课程均作为考查课程。考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评定,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包括实验、操作、习题)、课程讨论、课后质疑、课程设计、平时小(阶段)测验的成绩、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期末时也可进行测验,测验成绩在综合评定时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学生必须独立按时完成教师规定的各种作业(包括实验、习题、实习报告等),不准相互抄袭,教师对学生习题、实验、实习报告、作业等应做出恰当评价和记载,作为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考核依据之一。平时测验由各任课教师确定,在本课程计划学时内进行。考查课学期成绩评定仍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八条:记载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时,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则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则每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实习实验课程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九条:实践环节成绩的评定。

1、实验课程或课内实验教学成绩的评定,应根据学生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实验态度、纪律、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

2、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成绩的考核,应根据学生动手能力、实习态度(劳动态度)、实习笔记、实习纪律;实习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

3、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应根据完成设计或论文的质量、独立工作能力、专业知识综合应用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及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学生德育成绩评定,按《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德育成绩评定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的修读和成绩评定

1、公共体育课为考查课程,其考查成绩根据平时考勤、课堂教学体育项目考核的情况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体育成绩不合格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2、在体育课程登记的当学期,因中途患某种疾病不能参加体育运动或运动项目考查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持医院病情诊断意见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卫生所审查属实,由教务处批准,可缓考部分项目或全部项目,但缓考项目必须在毕业前完成补考或重修,以取得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

3、 对身体有缺陷(或有疾病)而无法参加正常体育课程学习的学生,学生本人可以向人文社科与基础部申请参加体育保健课程的学习,经学习考核合格,方取得体育课程学分。办理手续如下:

拟参加体育保健课程的学生,必须在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到人文社科与基础部填写由学校统一印制的体育保健课程学习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务所认定、人文社科与基础部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计算机基础课程学分。

获得计算机基础课程学分的条件是:学生修读该课程,当期期末考试合格并通过四川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能力一级统考(以下简称四川省一级统考)后,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及通过时间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若期末考试合格而未通过四川省一级统考,不参加重修,但须继续参加四川省一级统考,直到通过方可认定相应学分。若期末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合格且未通过四川省一级统考,则须重修该课程,并继续参加四川省一级统考,直到重修考试合格并通过四川省一级统考方可认定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大学英语课程学分。

大学英语课程分三个阶段,分别为基础阶段、实用听说阶段和ESP(专业英语)课程阶段,前两阶段实行分级教学,一般分ABC三个等级。ABC级分别对应《大学英语课程要求》的最高、较高、一般要求。普通专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标准学习层次为B级。基础阶段两学期共计6个学分,实用听说阶段一学期3个学分,ESP(专业英语)课程阶段一学期3个学分。学生必须修读完四个学期课程,并按要求参加考核。艺术类及对口高职专科学生学习层次为C,分两个阶段,分别为基础阶段和ESP(专业英语)课程阶段。基础阶段三学期共计9个学分, ESP(专业英语)课程阶段一学期3个学分。

第一学期学校根据学生进校高考英语成绩,由公外教研室与教务处初步确定新生大学英语课程学习层次,分为英语ABC及日语四个等级。同层次学生组班教学行课。每个层次的优秀学生(英语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85分),由任课教师提名,经公外教研室与教务处同意,可以在下一学期上调一个学习层次。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英语考试成绩低于35分),经公外教研室与教务处统一研究后,在下一学期下调一个学习层次。不同语种层次不能调整。不论学生在哪个层次学习,其大学英语课程的学习必须在毕业前达到专业教学计划对该课程的要求(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1、普通专科学生在B级教学班修读 大学英语课程,须修读三个学期。在第二个学期当期,必须参加四川省大学英语二级考试,及学校组织的当期期末考试。第二个学期该课程的学业成绩以四川省大学英语二级考试成绩和当期期末考试总评成绩综合评定,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2、普通专科学生在A级教学班修读 大学英语课程,须修读三个学期。在第二个学期当期,必须参加四川省大学英语二级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当期期末考试。第二个学期该课程的学业成绩以四川省大学英语二级考试成绩和当期期末考试总评成绩综合评定,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3、艺术类及对口高职专科学生在C级教学班修读 大学英语课程,须修读三个学期。在第三个学期当期,必须参加四川省大学英语二级考试,及学校组织的当期期末考试。第三个学期该课程的学业成绩以四川省大学英语二级考试成绩和当期期末考试总评成绩综合评定,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4ESP(专业英语)课程阶段学习按专业分类进行,学生在第四个学期修读,参加当期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5、主修日语的学生(根据入学时高考英语成绩经公外教研室与教务处研究确定,本人同意),日语课程各学期考核成绩合格并通过日语全校统一考试(或全国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全部学分。否则须重修并继续参加全校统一考试(或全国统一考试),直到通过为止。

二、缓考及补考

第十四条:一般不准办理缓考。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前出具有关证明,向系(部)提出缓考申请,系主任同意后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允许缓考。事后补办无效。补考和重修考试不得办理缓考。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学期开学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补考成绩记为正考成绩,补考不合格,无再补考机会,必须重修。不论何种原因未进行补考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其该课程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并且该课程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六条:课程补考时间:秋季为开学前一周内;春季为开学后前两周内。课程补考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补考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七条:学生已进行课程登记的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必须重修。经考核不合格的限选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允许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改选或重修。经考核不合格的任选课,不记学分,可另选其它课程修读。

第十八条:军训、体育、社会调查、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各系规定的其它课程正考不合格,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为更好地学习掌握该门课程的知识技能,自愿重新修读者,在网上进行课程登记(交费)后即可重修。成绩记载见本办法第四条。

第二十条:学生最后一学期修读的理论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及实践性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经本人申请,所在系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一次补考。若补考后仍不合格,则不能在当期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9月起在我校2006级及以后各年级普通专科生中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修改及补充由教务处提请校行政会审批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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