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以学生为本,注重学生终身学习能力及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办学活力,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潜能,实施因材施教,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进一步突出我校办学特色,学校决定,继续全面推行以学分制、选课制和学习指导制为核心的教学管理制度,普通专科生从2004级开始,实行新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工作严格有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校校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三条 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条 实行弹性学制。
1、弹性学制年限为2—6年,学生学有余力,超前选学有关课程,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提前毕业。
2、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少于两年(即提前毕业)。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可中途停学创业或半工半读),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在校累计修业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在5年内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其完成学业情况,分别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二部分 学习专业的选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入学录取通知书所确定的专业。学生主修专业中设有多个专业方向。学生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长、兴趣等,自主选择专业方向进行学习。
第六条 允许少数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转专业(主修专业)。
第七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发展对复合型创新人才的需要,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的前提下,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
第八条 实行学习指导制。学校成立学生学习指导工作委员会,各系成立相应的学生学习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根据各专业的学分制指导性培养方案指导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选课和选择专业方向。
第三部分 选课及缴费
第九条 实行选课制。前1.5年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重在选择课程的层次、级别。公共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教学将逐步实行学生选择任课教师的制度。后1.5年的专业课重在选择专业方向和课程。
第十条 学生选课前,须详细阅读专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及《选课指南》等,在指导老师(或所在系学生学习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选课。选课时原则上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第十一条 学生选读课程通过计算机选课系统进行,一般在前一学期后半期进行。
第十二条 实行按课程注册,按所修课程类别及学分数结算学费。
1、 课程按类确定单价。全校各专业公共基础课程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每学分单价相同;其余课程每学分单价按学科大类各不相同。
2、 学生选课并按实际学分数结清学分学费后,方取得相关课程的注册资格,完成课程各环节考核要求后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其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课程和学分数重新缴纳50%的培养费。
第十三条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和“绿色通道”制度以及勤工助学制度,确保真正贫困的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第十四条 鼓励贫困学生半工半读。
第四部分 学分及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五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个学分原则上是指一个学期内,每星期完成一个学时的课堂教学的学习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一般课程16-18学时记1学分;超过8学时,不到17学时记0.5学分。
2、集中进行的实践性环节:如金工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每进行1周记1学分:超过1周,不到2周记0.5学分;分散进行的按学时数换算(每32学时计1个学分;超过16学时,不到32学时记0.5学分);毕业设计一般记6-8学分。
3、 学校设立奖励学分(此类学分不缴费)。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科学研究和各种知识、学科(技能)、文娱(体育)竞赛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按学校规定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奖励学分可计为同类型的公共选修课课程的学分。在推荐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下奖励学分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的“质”的计算单位。学校采取以学期所学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来反映学生学习量的多少和成绩的优劣。
1、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Σk1k2(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k1课程学分)
注:以上公式“课程学分”指学生所修课程学分而非取得的课程学分。
2、课程绩点的折算公式:
以百分制评定的成绩:课程绩点=[分数÷10]-5
以五级计分制评定的成绩,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如下:
考核成绩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课程绩点 |
4.5 |
3.4 |
2.4 |
1 |
0 |
说明:k1——课程重要性系数,主干课程为1.3,一般课程为1;
k2——课程层次系数,根据课程层次、等级确定:
按培养方案要求档层的课程系数为1;
高一个级、层的课程系数为1.15;
高两个级、层的课程系数为1.30;
低一个级、层的课程系数为0.85;
低两个级、层的课程系数为0.78;
3、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绩点计为“0”;经补考合格的课程的绩点计为“1”;经重修后合格的课程的绩点计算方法与正修课程的正考相同。
4、在对学生进行智育测评时,对修读课程多的学生,给予鼓励。
第五部分 课程分类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按培养方案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1、公共基础课、军训、技术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程。
2、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类。计算机语言课程、部分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部分公共选修课为限定选修课(对某些专业),学生必须从规定的若干组或若干门课程中按要求选修一定量的课程组或课程修读。任选课包括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以及其它专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
第六部分 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
第十八条 对于优秀学生,在第二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后,经学校同意可选择跨专业大类的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68学分(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必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其中新开课程不得低于25学分。
第二十条 第二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85学分(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必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其中新开课程不得低于50学分。
第二十一条 选择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第二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未修满辅修专业所要求的各类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但其已取得的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可计为同类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未修满第二专业所要求的各类学分者,但已修满同一辅修专业所要求的各类学分者,可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但不能获得第二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参加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该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和本人所选学该专业的课程的学分数,向学校缴纳培养费用。
第七部分 免听、免修、重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参加教师安排的各种教学活动,参加考核。对部分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自我管理能力强的学生,允许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免修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免听课程的条件
1、已修课程平均绩点≥2.5者方可申请免听。
2、已获准免听的课程,免听部分不能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2;对免听部分,学生必须按课程进度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等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
3、未申请免听或申请免听未被批准的学生,不得旷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免修课程的条件
1、按培养方案安排,只有必修课才能免修。
2、已修课程平均绩点≥3.5者方可申请免修。
3、凡申请免修者一律参加本学期相关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85分时,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关于课程重修
1、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一律重修;限选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既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既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2、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虽然经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时,亦可重修。
3、重修课程原则上随低年级插班(教学班)重修;对于一部分量大面广的普通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次学期开课。
4、重修课程收费标准为正修课程收费标准的50%
第八部分 学业提醒、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九 条 学校实施学生学业提醒制度。每学年结束一周内,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学分数对照下表,分别给予学业提醒、学业警示和劝其退学的通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将通知副本寄学生家长。
第 三十 条 学业提醒、学业警示及退学学分标准
学 年 |
学业提醒学分标准 |
学业警示学分标准 |
退学学分标准 |
累计获得学分 |
累计获得学分 |
累计获得学分 |
第一学年末 |
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8 |
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7 |
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6 |
第二学年末 |
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6 |
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5 |
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3 |
第三学年末 |
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3 |
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2/5 |
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2 |
第四学年末 |
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2 |
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3/5 |
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2/3 |
学业提醒和学业警告不纳入学籍处理范围。
第九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九月一日起在二OO四级普通专科生(包括对口高职生)中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属教务处,其修改意见由教务处提交学校行政会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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