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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规则
2020-05-25 11:55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造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监考人员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到考务办公室签到,接受监考培训、领取考生名单和考场记录、清点试卷等。做好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按监考要求提前15分钟到达监考现场。

第二条 监考人员到达考场应检查座位是否按要求布置,黑板、桌面、墙面有没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图案等信息,如有必须及时给予清除。

第三条 禁止学生将书包、通讯工具等非考试必须品带入考场,检查学生就坐情况,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检查学生的三证(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并要求考生在考生名单上签到。

第四条 按规定的时间分发试卷,发现问题及时与楼层监考人员联系,及时解决。

第五条 维持良好的考场纪律。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不得给考生暗示答案。

第六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执行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到达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以旷考处理。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应及时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有作弊行为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报楼层监考,并带考生到考务办公室接受调查。

第七条 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试卷,保证试卷如数收回。如实填写《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作好详细的记载和认定。将试卷、考场记录与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交接。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遇到其它情况发生,应及时报告楼层监考。

第九条 考场巡考员应做好巡视和考场督察工作。楼层监考负责人应做好本楼层考务、巡视和考场督察工作。

第十条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善离职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二章 考生规则

第十一条 考生须根据考试科目需要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如:钢笔、铅笔、橡皮擦等)。

第十二条 考生在开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做旷考处理。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位置就坐。认真听取监考人员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凭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准考证、学生证、考试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考生严格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要求就座,将三证(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方便监考人员检查证件,并在考生名单上签到。

第十四条 除开卷考试外,考试时考生一律不得将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纸张、书包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考座上(内)。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将传呼机、手机、电子辞典等通信工具和电子储存器带入考场内。

第十六条 考生应严格按照考场指令进行考试。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完毕,考生应在试卷指定地方用钢笔填写本人学号、姓名等考生信息。

第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自由走动;不得偷看他人试卷、与他人交换座位和试卷及答卷;不得传递纸条及其它物品、替他人解答试题。提问时必须举手示意,考试中不得离开考场,特别情况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

第十八条 开考后30分钟以后,考生在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交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区,不得在考区附近逗留、喧闹。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考生应按监考人员指令立即停笔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整理好,在监考人员引导下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 考生不得损毁试卷或将试卷和答题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生离开考场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考试。

第三章 违纪、作弊认定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应当给予口头警告并予纠正: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者;

2、直到发试卷仍将书包、复习参考资料、电子记事本、通讯工具等留在座位或者课桌内者;

3、自带草稿纸或答题纸者;

4、在考试过程中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6、在考试过程中,提前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门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补考。

1、在第九条所列情况中经口头警告无效再次重犯者;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3、将试卷、答案带出考场者;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或其它方式在答案上标记信息者;

5、将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者。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

1、考试开始以后,在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2、利用文具、衣服及其它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3、在考生桌面或身上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或在开考前发现桌面上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者;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或工具书上写有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资料;

5、传递纸条或试卷、答案、草稿纸等,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行为者;

6、偷看他人试卷者,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7、偷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在自己位置上有他人的答案、草稿纸等;

8、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有文字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者;

9、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借用他人文具、计数器、工具书等传递答案或纸条;

10、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带回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者;

11、在实验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中有抄袭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该门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补考。

1、违反考场规则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2、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

3、交换试卷答题或在试卷上姓名栏填写他人姓名;

4、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作弊者;

5、在考试过程中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者;

6、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等;

7、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预查证处理者。

第四章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要以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将学生连同试卷、作弊的证据交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对学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调查,要求监考人员如实写清学生的违纪或作弊过程。对违纪或作弊学生进行教育并要求该生如实写清违纪或作弊过程。整理好学生违纪或作弊证据。

第二十八条 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学生违纪或作弊学生的材料交教务处工作人员,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违纪或作弊等级认定以后通报学生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纪律处分(对应开除学籍的作弊考生报“校长会议”审批),将处分决定全校公告,并将决定书有效送达学生本人。考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申述委员会或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述。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省级有关考试,应以国家、省级颁布的考场规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发起实施,条例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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