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06)46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考试(考查)工作是教学工作的基本环节,科学的考核管理制度是检验、控制教学质量以及正确评价学生和教学的重要手段;有效、可靠的考核结果不仅为进行学籍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同时对促进教学改革、良好的教风、学风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课程的考核类型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原则上专业主干课程和重要技术基础课程与技术课程都应考试。
第三条:教考分离是保证和提高考试质量的有效手段,原则上所有应考试的公共基础课程(通识性课程)和技术基础课程都应实施教考分离。
第四条:考试(考查)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制卷和分卷、监考、阅卷和评分及成绩分析等六个主要环节。
二 考试、考查与命题
第五条: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应考试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除教考分离课程必须采取闭卷笔试外,其它课程考试方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课程所在教研室确定,并报院部分管领导批准。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查课程,可以采用以考试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以学生提交的论文(设计)、作品、读书报告、试验报告、研究成果等作为该课程考查成绩评定的依据。
第六条:每学期全校性课程的教考分离的试卷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其它课程也应尽可能实施教考分离,试卷由课程归属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教考分离命题可采用试题库组卷或聘请校内外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命题的方式进行。各院部要加强试题库建设,为教考分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所有考试课程由课程归属学院 (部)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考试方案,填写考试方案表,并组织命题工作。考查科目的考查方案由任课教师提出,填写考查方案表,由院部审批。院部组织命题要把好审题关,试卷由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部分管领导批准,经过审题,方能交付印刷。同时,各院部必须建立严格试题保密措施,防止试题泄漏。
第九条:课程教学大纲是命题依据的基本教学文件,授课计划是重要的参考文件。考试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的范围确定命题计划,同时可结合专业和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命题。试题必须按教学要求保证足够的份量、覆盖面和一定的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多数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试卷,成绩分布基本呈正态分布。一般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条:每一考试、考查课程应拟定两套难易、份量相当的试卷,由教务处任抽一套作考试试卷,另一套作补考试卷。两套试卷试题雷同不得超过10%。每套考试试卷应包括如下内容:试题、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三个部分。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一式两份,院部和教务处各存—份,试卷上注明使用班级、试卷页数、A卷(B卷),考试所需时间、考试方式(开卷或闭卷),开卷须注明开卷方式(全开卷、部分开卷)和所带资料等开卷要求,每大题应标明分数。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写在专用答案纸上。
第十一条:试卷书写要求:试卷按学校统一格式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图形规范、清晰。每张试题纸上必须标明共几页、第几页;除填空题和选择题可留答题空白外,其它类型的题均不留答题空。
第十二条:半期考试和重修考试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参照考试工作规范第五条~第十一条执行。
三 考务工作
第十三条:每学期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各课程的半期考试、考查工作各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基础课程和跨学院开设的课程重修考试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其它课程的重修考试时间和监考人员由课程归属院部负责安排并报教务科备案,试卷由各学院组织好后交教务科统一印制,并于考前一天发至各学院教学秘书处,由教学秘书负责分发和回收。
第十四条:校外考试严格按照校外考试具体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教务处负责各种试卷的印制工作。教务处对经审查合格(包括规格质量审查)的试卷交文印室制卷。半期考试、考查课程和专业课程重修考试的试卷由各院部于考前到教务科领取试卷备考。
第十六条:每学期期末考试前,教务处应按考试科目和考场分配情况编制“试卷印制和分卷计划表”,作为此项工作的基本依据。必须对考试试卷的印制和分卷全过程进行监制,文印室须按“计划表”的要求和数量进行制卷和分卷。各工序环节在接交试卷时,必须明确责任,有交接手续,严格执行“试卷印制工作程序和保密要求”文件。试卷印制、分卷结束后,经监制人员签字认可后,当天交教务科统一保管,并按教务处制订的“试卷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严禁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严禁未参加制卷和分卷工作的人员进入制卷场所;对废纸、废版当时销毁或集中保管,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试卷泄密事件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监考
第十九条:监考是考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我校期末考试的监考工作实行总监考负责制,总监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考场的组织、领导、检查和布署,负责处理考场中发生的问题并做好记录。总监考由校级领导和教务处正副处长轮流担任。
第二十条: 期末考试期间,在教务处设考试办公室。考试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在总监考领导下,负责分发试卷,回收试卷,调度和组织监考人员:处理考场中的问题,做好记录。考场办公室由教务处长任主任,副处长任副主任,若干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期末考试考场的设置和各考室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安排。座位号统—贴在桌子左上角。考室的布置由考室所属各班级负责,考试前二天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负责检查。监考人员由全校各部门提供名单,教务处统筹安排。每个考室安排两个监考,明确两个监考人员的分工和工作职责。各部门应按学校要求积极派出监考教师。
第二十二条:半期考试、课程考查和专业课程重修考试的监考工作由各院部负责进行统一安排。每个考场至少有两位老师监考。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教师名单报教务科备案。监考人员须严格履行监考人员职责,确保半期考试、考查课程和专业课程重修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职责:
1.参加监考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考试期间手机必须处于关机状态。所有人员均须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各楼层考场办公室报到,考前20分钟未到楼层考场办公室报到者,以迟到处理。开考半小时后到达者按缺勤处理。
3.监考人员在考场办公室报到后,领取并清点试卷和监考夹,以防缺卷和缺页。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室,整肃考场。整肃考场包括:考场是否符合要求(黑板干净、课桌抽屉清空、考号齐全、桌椅整齐、室内整洁),检查核对考生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和座位号,要求学生清除考桌内外的书籍和纸张,宣读考场指令。经整肃考场后,正式开考前5分钟发试卷。
4.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5.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和暗示,未经请示总监考同意,任何人不得在考场中修改试题。对试卷印制不清的问题,可请示楼层主考处理后,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6.在监考全过程中,监考人员要控制好考室秩序,有权及时调整考生座位,以防止学生违纪、作弊现象发生。
7、监考人员要勤于在考场内走动,对有违纪、作弊倾向的考生给予警告,将其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和该考生立即同时将该考生带到楼层主考处讲明情况,并要求该考生写出情况说明检查书。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写出情况说明,并协同楼层主考和总监考对其作出处理结果。
对违纪作弊者根据《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考核违规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监考人员对违纪、作弊的考生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将违纪、作弊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没收的违纪证据,应附在考场记录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报告考点主考及时处理,记入考场记录单。
8、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密切注意考场动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结束前,未经主考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如吸烟、阅读书报、听MP3、谈笑、睡觉、抄做试题等)。
9、严格执行考试时间。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可以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结束铃声一响,即宣布停止答卷。经催促而不交卷的学生,监考人员可没收其试卷,并对该生作旷考处理。
10、监考的全过程中,各环节工作人员要明确责任,尤其是在试卷接交中,要当面点清,签字负责,杜绝试卷丢失。各环节要做好监考记录。
11、各考室两位监考人员都必须监考到监考任务的全面完成,不得提前离场,应继续配合另一位监考人员直到监考任务的全面完成。
12、考试结束后各楼层主考要与教务处办好试卷接交手续,教务处与各学院(部)办好接交手续。
13、对监考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监考失职者将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 阅卷、评分和试卷管理
第二十四条: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将试卷交各学院(部),由各学院(部)负责组织阅卷评分。
第二十五条:其他考试考查由各学院(部)负责组织阅卷评分。
第二十六条:阅卷工作应遵循"严格、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试卷批阅实行责任制。“流水”顺序阅卷的责任人由院部指定。教师个人阅卷的责任人为教师本人。原则上所有试卷都应实行流水阅卷,各院部在考试前一周将流水阅卷安排报教务处备案,逐步实行教考分离课程试卷密封后流水阅卷制度。
第二十八条:阅卷要求:
1、阅卷必须严格依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擅自变动答案。凡评分标准或参考答案的问题,须经学院(部)组织复改,并报教务处备案。
2、全部阅卷过程自始至终要"宽严适度"、"首尾一致"。对阅卷中出现的问题,要请示各学院(部)分管领导后进行处理。分段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评定时,要严格按《成都纺(专)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
3、试卷必须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进行批阅。
4、要在试卷上注明阅卷人和总分人。
5、试题中小题用扣分表示:如-1、-2等;大题用实际得分表示:如:⑥、⑩,并分别记录在大题题目前和成绩栏。试卷总得分应为各大题实际得分数相加,记录在成绩栏中。
6、在批阅试卷过程中,赋分要慎重,分数记录(试卷或成绩登记表上)一旦确认再要有任何改动,阅卷教师必须在改动处签名。
第二十九条:成绩评定
1、凡一学期内未经批准缺课占该课程教学时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课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2、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现象,应扣减该课程的平时成绩。
3、阅卷评分结束前,各学院(部)和教研室要对阅卷情况进行抽查、认可。保证阅卷评分质量,教务处定期抽查各学院阅卷情况。
4、阅卷评分结束,根据“成绩考核办法”,确定每个学生本课程的成绩。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折算比例由任课教师提议,教研室和院部审定。考试课程一般平时成绩占课程综合成绩的40%。考查课程综合成绩的评定,根据期末考查成绩、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包括实验、操作、习题)、课程讨论、课后质疑、课程设计、平时小(阶段)测验的成绩、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成绩在综合评定时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试卷雷同现象,应移交院部及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条:各学院(部)要对阅卷评分情况进行检查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方能到网上登录成绩,网上成绩登录结束后,阅卷教师将本人签名的一式二份成绩登记表(必须填写考核成绩和总评成绩)交院部,由院部负责保管,同时由教学秘书将本学院成绩登记表按教务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成绩登录情况由学院教学秘书抽查30%~50%,教务处随机抽查15%~20%,确保成绩登录的准确率。
第三十二条: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评阅完毕后,开课学院(部)或教研室应统一保管试卷备查。上机考试课程使用盘片作为试卷,阅卷结束后可以用压缩盘或光盘作为保存试卷的方法,交院部妥善保管。
六 成绩分析
第三十三条:阅卷评分结束后,各学院(部)要组织教研室对各门课程进行试卷分析,提出分析报告,交学院(部)保存。教务处于下学期初对分析报告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试卷分析报告包括试卷质量分析、教学质量分析和教学改进措施三个方面。
七 其它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中监考工作职责亦适用于各类等级考试。
第三十六条:在考试命题与出卷、考试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相应条款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相符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教务处
200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