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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2012-03-26 13:52  

教高厅[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深入,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的数量逐年增加,对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高等学校在使用外国教材过程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存在少数高等学校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使用外国教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今年9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盗版盗印及非法销售、使用外国原版教材的紧急通知》(扫黄打非办联【2006】38号),对打击盗版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高等学校选用外国教材,应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提出,经院(系)审议、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使用。

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用的外国教材,必须是原版或授权的国内版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都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外国教材。

三、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国外教材,必须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版发行。

四、对违反规定复制、出版、使用外国教材者,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院系、出版社、学校领导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对本校近年来复制、使用外国教材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停止一切涉嫌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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